4月3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早在2015年,《能源法》的立法工作就已列入國務院“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急需的項目”,也是整個能源法體系的“龍頭”項目。如今,征求意見稿的出台,意味着《能源法》距離正式出台又前進了一步。那麽這份中國能源領域最重要的法律項目中,對于電力及電力市場建設又有哪些關鍵性的内容呢?今天我們就帶着大家一起來一探究竟。
總則的第四條就是結構優化。“國家調整和優化能源産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發展核電,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動化石能源的清潔高效利用和低碳化發展。”毫無疑問屬于化石能源的火電未來的發展之路必然是清潔高效利用和低碳化。這一點也在第三章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第二節化石能源、第四十二條火電開發中得到了明确:“能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清潔、安全、高效火力發電以及相關技術,提高能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優化火力發電結構,因地制宜發展熱電聯産、熱電冷聯産和熱電煤氣多聯供等。”
在第四章能源供應與使用、第五十三條管網管理中,明确了“電網、石油天然氣管網等能源輸送管網設施應當完善公平接入機制,依法向符合條件的能源生産、銷售企業等市場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市場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接入能源輸送管網。”這一點會極大地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接入電網,以及各類微網等項目與大電網的鏈接。除此之外,有關供應監督的内容也對電網的公平開放做了規定。“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電網、石油天然氣管網等能源輸配管網的公平開放、投資運行效率等實施監管,促進公平競争,保護消費者權益。”
第五章能源市場、第六十五條市場建設目标中,明确國家分品種“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争有序、有效監管的能源市場體系,實現能源資源在更大範圍的優化配置。”價格形成機制方面“能源領域的競争性環節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國家推動形成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市場供求關系、環境成本、代際公平可持續等因素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
考慮到國内的電力市場狀況和正在推進的電力體制改革,未來電力價格将主要由電力交易市場、現貨交易來形成。成爲反應市場供求的價格信号。而另一個備受電力市場關注的則是價格成本監審。“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開展能源價格成本監審。能源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真實、準确提供價格成本數據,接受價格成本監管。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考慮能源産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供求狀況、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以及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準許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計稅和公平負擔原則,制定、調整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的能源價格。”這主要影響電網輸配電價的成本核算和最終價格核定。這也意味着未來輸配電價的核算将有法可依,公衆對于輸配電價的成本構成等關鍵因素也會有更多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