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9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聯合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在這份大綱裏,對行政區域内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進行了規定,同時明确了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明确了責任主體,明确了落實機制。該編制大綱爲後續各省區市編制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方案,提供了标準模闆。雖然各省份最終的方案會根據其實際情況考核數值會有所不同,但從這份大綱可以看出一些重點。
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
這裏包含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地方電網企業,以及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配售電公司
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1. 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
注: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因爲這部分消納責任權重已經包含在第一類市場主體内)
2. 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這份大綱裏規定,可以有兩種方式來完成消納的權重,一種是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另一種是購買其他主體的消納量。一、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二、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确定交易或價格。也可以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上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爲消納量)
如果是市場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計算方式有四種:
1. 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對經營區域内責任權重的主體進行分配,按照分配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 參與電力市場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照結算電量計入消納量。
3. 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全部計入消納量。
4. 補充方式完成消納量。如果是從其他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或者是以購買綠證的方式,則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原有市場主體的消納量則不再計入。
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可以說,發改委、能源局此次聯合發布的《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是對《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的一個良好補充。近年來,可再生能源已成爲我國新增電力的主力,但期間我國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的送出和消納問題開始顯現。雖然各方已積極協調解決限電問題,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長效機制缺失。
2019年5月15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至此,經曆三輪公開意見征求,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塵埃落定。
根據《通知》,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承擔“消納責任權重”落實責任;消費側市場主體,即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其中,售電企業指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電力用戶包括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電網企業承擔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全面進行監測評價和正式考核。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副主任陶冶曾表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其核心是“落實”,必須多措并舉。一是促使各省級相關部門把完成消納責任權重作爲能源發展的重要約束條件,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開發利用量,自覺抑制化石能源電力建設,切實調整能源生産和消費結構。二是促使電網企業把接入和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作爲電網建設和運行的重要任務,積極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消納區域。三是推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集中式與分布式同步發展,特别是能源消費量大的東部區域更加重視本地可再生能源及分布式能源發展,推動形成新型能源開發利用方式。
市場主體可通過替代方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一是通過電力交易中心,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消納量,雙方自主确定轉讓價格。二是通過綠證交易平台,自願認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計爲消納量。消納量轉讓和自願認購綠證兩種替代方式并行不悖,水電消納量不能用于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但綠證可用于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具體操作過程中,市場責任主體可根據兩種方式的經濟性進行自主選擇。下一步,綠證核發範圍、價格體系等綠證政策将根據消納保障機制實施情況适時調整完善,進一步确保兩者的有序銜接。